蘭州局部自來水苯指標超標事發後,當地五居民將蘭州威立雅水務集團告上法庭。4月14日上午,蘭州中院立案庭表示不予立案,因公民個人不具備“訴訟主體資格”。(4月16日人民網)
  蘭州自來水污染真相已基本大白於公眾,然而關於此事的熱議還遠未停止。為維護自身合法權利,當地五居民起訴水廠,卻被法院無情“駁回”。暫且不從專業角度分析當地法院的理由是否站得住腳,僅問,在仍充滿著質疑聲的群眾中,一句簡單的“駁回”會起到怎麼樣的作用?是雪中送炭,還是火上澆油?
  不得不佩服有關部門“鑽字眼”的功夫。《民事訴訟法》有這樣的規定:對污染環境、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,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。法院部門是“懂法專家”更是“語言文字專家”,從字裡行間發現了:要提起訴訟,還得是“機關”或“有關組織”。按照這一理由,不受理訴訟是“理所當然”。
  更得為這五位居民“長嘆”兩聲。“一嘆”他們既無緣代表什麼“機關”,也沒成立什麼組織;“二嘆”僅靠一顆維權的心,怎能敵法庭大院的遍地“專家”?正所謂“告狀無門”,這五位居民是“不幸”的。然而在這“不幸”背後,沒看出他們有任何過錯,反而讓某些“專家”真實嘴臉暴露無遺。
  當地出現自來水苯超標事件後,人們在關心做下一頓飯該何處取水的同時,更多的將目光與質疑投向了自來水的監管部門。無論是3月初的異味消息被當成謠言處理,還是新聞發佈會前的那“消失的18小時”,政府部門的公信力已經受到了損害。如今,群眾不僅沒能得到有關部門補償的任何表態,在被迫走向法律途徑維權時,反而被法院部門當頭潑來一盆冷水。
  相信“這盆冷水”中絕對沒有“苯”的存在,因為是“專業冷水”:是有關專家依據某條某款依葫蘆畫瓢“生產”出來的。然而,儘管沒有化學物“苯”,但其給當地造成的“污染”,卻遠非“苯”所能比擬的。這種“污染”,在自來水污染的基礎上,摧殘打擊了政府部門早已顯得十分脆弱的公信力,這就是火上澆油般的“二次污染”。
  是否應該輕易“駁回”這一紙訴狀,相信答案早已不需解釋。建設法治社會之路已走多年,筆者希望,“法為民所用、心為民所系”不應僅是一個口號,更應是在需要法律援助時的一點實踐,因為遭受到“苯”污染的蘭州,已經不起“駁回”帶來的“二次污染”。
  文/董悅何  (原標題:別讓“駁回”將蘭州“二次污染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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